民法典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有哪些
导读:
实践中,也是我们在大街上都会看到悬赏广告,该种行为一旦发布之后,受到法律的约束。那么,民法典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悬赏人作出悬赏广告;
(二)是应征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
(三)是应征人请求支付悬赏广告声明的报酬。
对于悬赏广告的属性,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单方允诺说与要约说两种观点。
单方允诺说。该观点主张,悬赏广告为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所附生效条件成就,该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指定行为时,所成立单方允诺之债。
要约说。该观点主张,悬赏广告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悬赏广告作出时,要约生效,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承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
根据《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倾向于采取“要约说”。因此,在法考中,若是客观题则采用要约说;若是主观题,可进行观点展示,两种观点言之有理皆可。
如果悬赏广告按要约论来说,举个例子比如一个寻物启事,而拾得人是未成年儿童,这种情况下,因为使得人没有行为能力,合同必然不生效。此时要约人因为使得人没有行为能力而免除了自己的责任,会不公平。所以单方允诺是比较符合实际生活的。
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方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不存在双方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我国的法律是允许发布悬赏广告的,但相应的发布悬赏广告的发布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表现在支付报酬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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