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有什么限制
导读:
实践中,对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就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有什么限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主要是:
1、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系基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2、该债权系债务人生存之基本保障,如自然人享有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但该认定效力不应及于企业法人。因以上的债权具有专属性,由特定的当事人才享有该债权,这些权利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他人无权享有这种专属权利,且恶意干涉不仅是违法的,还违反道德规定。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有什么限制的相关知识,债权人代位权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行使的过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方可行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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