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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8 14:16:05 人浏览

导读:

技术合同对于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保护力度,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那么,民法典对于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对于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民法典对于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技术合同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类型,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来提供真实的技术来进行办理,但涉及到有关事项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技术合同的要素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二、属于技术合同标的是什么意思

  技术合同标的是指合同一方需要交付给另一方的成果。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标的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

  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实际上这样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否则,适用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

  三、技术贸易合同案例有哪些

  (一)技术贸易合同案例有哪些

  1、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价格及支付方式的案例

  案情介绍

  香港A公司向大陆B企业提供某种型号的录像机组装技术,项目内容为组装该型号录像机的图纸、技术要求、工艺规程等技术资料,并派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培训。港方提出技术转让费为120万美元,并向该企业输出部分设备,金额为6万美元。签约后,厂方预付50万美元的技术转让费,安装调试完毕再支付30万美元。达到规定的日产xx台生产能力时,将所余4()万美元付清。进口设备则采取信用证方式付款,同时搞来件装配,装配的该型号录像机全部由港商返销境外,每台给厂方xx美元工缴费。分析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2、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保密义务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05年,A厂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非独占性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向A厂转让生产某种食品的专有技术(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检测等);A厂采用了德国公司的专有技术后,生产出的产品深受我国消费者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在2009年,A厂发现其技术科的技术工程师王某偷偷将A厂使用的专有技术以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转让给一家乡镇企业。德国B公司获悉这一消息后,来电指出,王某的泄密行为使该专有技术众所周知,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根据合同保密条款的有关规定,A厂对接触掌握专有技术核心秘密的该厂员工泄密行为应负保证责任,因此要求A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该公司的一切经济损失。A厂虽然几经力争,但由于合同中确实有此规定,最后不得不替王某承担泄密责任,赔偿德国B公司预期利润损失12万元。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案例

  [案情介绍]

  美国—家食品公司A自1952年起开始经营炸鸡等快餐食品,其使用的商标是ChickenDcll8ht。60年代中期.该公司与美国另一家经营快餐食品的B公司签订了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允许A公司经营其快餐食品,并向其传授经营管理技术诀窍.还允许使用其商标和商号,但合同同时规定,A公司必须购买B公司一定数量的煮锅、煎锅、餐具、包装和调料等作为交换条件,上述商品的购买价格均高于同类商品的一般市场价格。不久,原告公司向地方法院起诉,指控被告B公司有搭售行为。B公司是否构成搭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对于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对于技术合同在《民法典》中有着相关的条款进行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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