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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买卖合同第591条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8 10:55:58 人浏览

导读: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出现了违约情形,合同当事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或者为了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害结果,可以使用减损规则。那么,民法典买卖合同第591条的内容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买卖合同第591条的内容有哪些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第591条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二、减损规则的构成

  减损规则是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未尽到减轻损失义务构成对诚信原则的违反。同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本身也有过错的,过错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负责。减损规则的构成要件有:

  (一)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受损害方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同于混合过错,一方当事人单方违约并造成了损害。

  (二)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造成了损失扩大的后果。违约行为已经发生并造成了损失,而受损害方未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过在违反减损义务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并没有在违约中获得利益。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损害方得到了某种利益,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损害方免除了履行义务并节省了履行费用,这将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采取损益相抵的规则,扣除受损害方所得的利益,而不适用减损规则。

  (三)受损害方对损失的扩大有过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扩大。基于民法的诚信原则,受损害方在损害发生后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包括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四)扩大的损失与受损害方未及时采取合理的、适当的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减损规则的具体措施

  减损规则的措施主要有:

  (一)停止履行。一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知道对方的对待履行将不会作出,该当事人通常应以停止履行来避免进一步的花费。停止履行是减损规则最基本、最初级的要求,它只是要求受损害方消极地不作为。

  (二)替代安排。有的情形受损害方不仅应停止履行来避免损失扩大,还应采取合理的断然措施进行适当的替代安排。替代安排也就是要缔结替代合同,基于债权的平等性,缔结替代合同并不要求事先解除原合同。

  (三)变更合同。为避免或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方提出变更,只有相对方接受变更要约时,变更合同才可成为减轻损失的合理措施。

  受有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在采取措施减轻损害的过程中,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买卖合同第591条的内容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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