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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7 14:36:24 人浏览

导读:

实践中,对于借贷行为结构需要按照法定情形进行,因为借贷行为产生的纠纷还是比较的常见。那么,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标准

  一、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标准

  一是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借款借款数额。

  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因为生活中多有未打借条的情况,所以只要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如证人证言(本案有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

  二是发生借贷行为。

  从法理上分析借贷的意思表示只是借款合同的成立,仍需要实际支付借款。如果款项是通过银行,那么有银行转账单、对账单等。如果是大额现金,需要说明钱款的来源,如有银行的取款记录、向第三方借款等,并有借款方的确认收到钱款的书面文件。

  自然人借款合同生效时间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二、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

  (一)借款人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

  对于借款人违约行为的认定,同样要依据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权利和义务来审查。根据相关规定和审判实践,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负有如下义务:

  1、债权到期后返还借款本金的义务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借款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返还本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有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应当给借款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无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经贷款人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届满时,借款人仍未履行还债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支付标准有二:一是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息标准支付;二是双方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比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规定。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非民间借贷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对借贷人的借款用途有明确要求。一般地说,是否按用途使用借款,涉及到交易安全。如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倒卖股票,就会危及到贷款人的利益。但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因借款数额较少,且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信用关系,所以民间借贷合同中对借款用途并无要求。对于借款人而言,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借款人如何使用借款,即对借款用途并不作要求,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己单方的事情。在民间借贷中,一般不规定特定的借款用途。

  三、民间借贷认定需具备的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是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成立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等。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标准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对于借贷关系需要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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