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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7 14:37:11 人浏览

导读: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担保,再由法院裁定予以执行。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和提供的对方的财产线索来执行。那么,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一、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只要是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法院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审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法院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法院可以建议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二、保全到期债权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一终字第6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莫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水,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来,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麟。

  委托代理人:向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成,北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峰,北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枣庄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上诉人莫某、上诉人张某麟与被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枣庄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一审被告**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莫某对**公司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上诉,并于2015年3月28日申请解除对**公司在重庆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2026.4303万元及应收利息的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莫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公司、**公司对重庆建**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一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冻结**公司对重庆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6.430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的到期债权。因莫某在二审中未对**公司提出上诉,且申请对**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2026.430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到期债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

  代理审判员  王**

  代理审判员  姜 *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三、保全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法律依据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对于诉讼保全的行为,主要就是发生在诉讼的过程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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