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款返还纠纷最新规定是什么
导读:
一般来说夫妻彩礼是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的,在离婚的时候可以收集好证据让对方返还彩礼。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款返还纠纷最新规定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上并未禁止收彩礼,大家按照各地的风俗习惯、经济条件以及两个家庭的上衣结果得出即可。虽然法律禁止索要彩礼,但是无法禁止男方自愿给彩礼,也无法禁止女方因为没有收到彩礼而不愿意嫁给男方,更不能强迫男方和女方结婚。彩礼只是一种习俗,如果以敛财为目的,索要巨额彩礼,那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像我们当地的习俗彩礼是要全部陪嫁陪回去的,所以它只是一种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彩礼作为附条件的赠与,也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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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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