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合同 > 买卖合同 > 买卖合同转移标准

买卖合同转移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2 11:43:13 人浏览

导读:

买卖合同中都会有标的物,这个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是买方所有的,但是有的时候可以进行转移,那么,买卖合同转移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原则有哪些?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有哪些?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转移标准

  一、买卖合同转移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原则

  1、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含义

  交付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移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完全相同。

  3、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动产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4、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出卖人的交付本身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出卖人的交付就约等于没有交付,所以风险就不会发生移转。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如保险单、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等)的,只要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风险也发生移转。

  三、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

  1、货交第一承运人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就完成了现实交付,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需要运输包括两个因素:指约定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2、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依法提存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据此,出卖人依法提存后,风险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转移标准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来法律快车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