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导读:
我们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尤其是进行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应当约定好货物的交付地点。那么,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和《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四)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实际没有做出过多的新的规定的,《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买卖合同不是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于较复杂。通过上述介绍,相信大家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有了基本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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