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赡养费要什么证据
导读:
孩子在赡养老人的时候,如果家庭当中不仅仅有一个小孩,还有其他兄弟姐妹需要承担共同赡养父母的责任。但在实践中,赡养老人的责任往往是无法均等分配的。那么,追索赡养费要什么证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家庭纠纷都是由追索赡养费引起的。父母在向子女追索赡养费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赡养费的具体标准也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赡养费纠纷中,原告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一)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二)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三)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追讨赡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原 告:刘xx,女,汉族,1933年10月17日出生,郴州市人,现住xx。
被 告:郭xx,女,汉族,郴州市人,现住xx。联系电话:xx。
案 由:赡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二分之一的生活费即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5414元,按月支付,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当月生活费。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二分之一的医药费、护理费。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丈夫婚生有一子二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户,2008年,原告丈夫不幸离世。1999年儿子因交通事故离世。长女郭xx是xx职工,其丈夫是xx,其儿子已成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次女郭xx是下岗女工,其丈夫因车祸已于前几年去世。2010年4月份之前,原告一直由被告与次女郭xx按年轮流赡养。 2010年4月份,本应轮到被告赡养原告一年,但被告拒不赡养且不支付赡养费,虽经众多亲属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今年已77岁高龄,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靠低保金维持生活。现又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现被告与次女郭xx共同生活,由其照顾原告的饮食起居。
《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 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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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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