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导读:
父债子还的现象已经不复存在,父母和子女之间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债权债务属于各自所有。那么,父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子女欠债父母有责,子债父还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如果子女或者父母继承了对方的遗产,则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要清偿对方所欠的债务;如果未继承对方遗产的,对方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不需要代为清偿。
父债子还在子女自愿偿还、接受父亲赠与导致其不能清偿债务或者继承父亲遗产的情况下,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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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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