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
导读:
监护人需要承担监护责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所以需要是有监护能力的,比如说未成年的父母坐牢了,被限制了自由,那么其是没有监护能力的,当然不止这一方面,那么,如何认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其一、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其二、监护人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
其三、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四、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
其五、监护人下落不明,不知所踪;
其六、被监护人成年或者变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一)监护人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二)监护人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精神病人的康复及生活;
(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四)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应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
(五)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为被监护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并履行民事义务;
(六)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有争议时,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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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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