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规定是什么
导读: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法律上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大家千万不要将二者混淆了。那么,《民法典》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规定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不当得利当中受有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是为履行道德义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和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能要求返还。
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
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已的鱼塘,已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已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
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则至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人以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人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人;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给本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而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无法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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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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