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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构成不当得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4 09:52:42 人浏览

导读:

我们私自占有他人的财物在法律上侵害到了他人的财产权,对方是有权利要求我们归还财物的。那么,哪些条件构成不当得利?法院不当得利案件开庭流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哪些条件构成不当得利

  一、哪些条件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除精神利益外。一方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利益的积极增加:例如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形。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当事人的利益本应该减少而并没有减少所获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费用等。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已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二)他方利益受损

  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拾得乙抛弃的沙发,所谓损失不只是减少他人既存之财产,他人可获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例如:甲租房给乙,乙没有授权而转租给其他人,造成房东甲的损失。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是否为并存的要件,有不同的看法。史*宽先生认为,虽然受有利益,而来致他人受到损害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一款规定:“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给付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负担费用而取得利益的人,对他人负有返还义务。”这条也说明了必须要有一方受到损失。我国法律则以“造成他人损失的”表达此意。

  这里的损失有两种情形:第一是,现有利益的减少(直接或积极的损失)第二是: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间接或消极损失)。

  二、法院不当得利案件开庭流程

  不当得利的开庭程序,必须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提交起诉状并由人民法院受理后才能展开。

  (一)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比例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

  (二)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原告、被告发开庭传票的;

  (三)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

  (四)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哪些条件构成不当得利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不当得利构成条件主要有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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