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是否包括继承
导读:
(一)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三)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一)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亲属之间可以收养,但应按照规定办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而只是在一起生活,不能算是形成收养关系,只是一种亲属之间的抚养关系。
(二)抚养关系与收养关系不同,抚养人与被抚养人是不能互相继承遗产的。虽然该女士自幼就与小姨一起生活,并且一直以母女相称,但因没有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因此应该认为是一种抚养关系,所以该女士不能继承小姨的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认为收养就是所谓的把别人的孩子领回家自己来养,当然可以这么通俗的理解,但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就必须收养人和送养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需要有合法收养的手续及办理合法收养的流程。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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