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开庭准备的材料
导读:
(一)起诉离婚开庭必须携带的材料有:
1、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二)其他材料有: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需要一定的时间。
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3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
但是上述的这些时间并不包括涉外离婚的情况,当然若另一方存心拖延的话,时间就会更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两年时间是持续不间断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么也不是两年分居。)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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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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