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侵权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交通事故能否先提起民事赔偿

交通事故能否先提起民事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我国发生交通事故在进行处理过程当中也会涉及到民事诉讼情况,所以说对于我国的受害人,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当中,是可以根据自身的财产损失来追究责任,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交通事故能否先提起民事赔偿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交通事故能否先提起民事赔偿

  一、交通事故能否先提起民事赔偿

  交通肇事罪可以先提起民事诉讼。对肇事者的行为既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又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受害人既可以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是“有权”而不是“应当”或“必须”,也就是说,被害人在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时候,他既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也有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如果片面要求被害人必须提起刑附民诉讼,在程序上,就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了限制。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
  三、护理费赔偿金额

  (一)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二)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交通事故能否先提起民事赔偿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在进行处理交通事故过程当中,也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费用来进行参考,同时维修费用是可以参考当地的政策费用进行支出,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