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是怎样的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权利义务来履行,那么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是怎样的?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据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五)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负相应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是怎样的“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根据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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