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买卖合同是承揽合同吗
导读:
混凝土在建设工程中是必须要使用的,混凝土有时作为甲方供材,预拌混凝土在工程提前施工过程中需要提前购买,那么混凝土买卖合同是否是承揽合同。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混凝土买卖合同是承揽合同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混凝土在生产过程中并非因为生产厂家的加工而变的独特且不可替代,其无非是依照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通用制作工艺,添加各项原材料,制作出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混凝土成品,不同厂家依照相同标准、相同工艺生产的同型号混凝土在客观上说并无区别。混凝土生产厂家在生产混凝土的过程中也并不能赋予该批混凝土特殊的属性,而需方所购买或定做的混凝土也只是用于工程施工,并非不能购买别的厂家相同标准和相同型号的混凝土,所以,混凝土为种类物,为可替代物,供需关系只能适用买卖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现制定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乙方向甲方定购混凝土数量、价格等、序号、名 称、单 价(元)、数量(公斤)、小 计(元)
(二)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
(三)运费方式
(四)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 工作日内。
(五)付款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纠纷解决
(八)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和履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上述阐述表明,混凝土买卖合同在实物中的性质一般会被认定为有三种性质,一种是买卖合同,一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有一种是承揽合同。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混凝土买卖合同是承揽合同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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