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没有附条件的遗嘱
导读:
关于遗嘱的法律知识,多数人是了解不多的,遗嘱中分配的必须是遗嘱人的合法财产,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的意思自治,一般来说,遗嘱都是没有条件的,将财产指定给继承人,那么,我国有没有附条件的遗嘱?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因此,自然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附条件。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二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但在附条件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
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二)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在我国,遗嘱继承是遗产继承的方式之一,它是依据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分割意愿来进行的,虽然立遗嘱是一种民事行为,但是它并不是任意的,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它才会有效。
订立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条件的。但是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中,对附条件的遗嘱并没有详细规定。
遗嘱本身是一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遗嘱本身并不由其所附义务的成就与否决定是否生效。遗嘱中所附义务的作用在于,决定遗嘱人的某某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某某继承人这类意思表示相关内容是否生效及何时生效。
故附义务遗嘱本身的效力如何应根据继承法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来考察。至于所附义务的效力一下要素来判断:意思表示真实;附加义务有履行的可能性;附加义务合法。
遗嘱附加的义务与法定义务冲突时无疑是违法的。但遗嘱附加的义务旨在要求权利人对其权利作出特定的处分或以特定方式行使时,该义务的合法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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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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