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的保管义务包括哪些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承揽人是与定作人相对的概念,指承揽合同中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约定工作并向对方交付工作成果的当事人。那么承揽人的保管义务包括哪些?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的妥善保管是指承揽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本行业的一般要求,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防止物品毁损和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可以自己保管材料,也可以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承揽人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的,不得给定作人增加不合理的费用。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揽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自负费用准备材料,重新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因重作而迟延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一)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二)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四)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承揽人对定作人因不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承揽人的保管义务包括哪些“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由上文我们可以得知,承揽人应该好好保管自己的工作成果,如果未保管好导致成果受到损毁的,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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