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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开庭需要准备什么书面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9 17:27:53 人浏览

导读:

我国法律允许的离婚方式有多种,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其中诉讼离婚就意味着需要对簿公堂,那么开庭后在法庭上需要准备一些什么书面材料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解答离婚开庭需要准备什么书面材料的问题。

离婚开庭需要准备什么书面材料

一、离婚开庭需要准备什么书面材料

必备材料: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其他材料: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二、离婚诉讼管辖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的诉讼费用是多少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诉讼中,提交的材料与证据对于审判结果至关重要,需要如实向法庭提交身份证原件;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等材料。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离婚开庭需要准备什么书面材料的详细知识。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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