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打官司需要什么材料
导读:
在很多婚姻关系中,由于对于某些事项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往往会选择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争取法院支持自己的诉求,那么离婚打官司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解答离婚打官司需要什么材料的问题
(一)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二)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四)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五)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诉讼中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由审判人员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调解。诉讼中调解的后果是:第一,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由原告撤诉,将调解协议记录在卷;第二,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审判人员按调解协议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双方领取了离婚调解书,夫妻关系即告解除。第三,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判决。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均没有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被视为撤销。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诉讼中需要准备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起诉书,向法院陈述自己的诉求与证据。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离婚打官司需要什么材料的详细知识。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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