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撤销权适用遗赠吗
导读:
债权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当债务人的行为减少构成其财产的减少并且威胁到债权的实现,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那么债权撤销权适用遗赠吗,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因此,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反而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撤销权适用遗赠。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确定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的标准,在于确定债权是否适合于保全。一般认为,可通过债权人的撤销权方式保全的债权为下列债权:
1、须以财产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
(1)债权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
(2)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实际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行为自由和意思自治应该受到尊重。
(3)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在交付租赁物之后,又将此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的,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因此,承租人因其租赁权并未遭受损害,不得就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租赁物的行为申请撤销。
2、因共同担保的减少而受损害的债权
在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或增加债务,但其清偿债务并不发生困难时,并不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只有在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可能产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3、须为在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发生前的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在于防止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预期的担保财产的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债务人的行为后发生的债权,因为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时,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状况已经很明显,如果当事人愿意与债务人发生经济往来,自愿承担交易风险时,法律对此应不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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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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