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户口迁回老家需要什么材料
导读:
结婚之后夫妻可以自由选择到哪一方生活,可以选择迁户口,或者不迁,这都是公民的自由,而在夫妻离婚之后,户口就要迁走了,一般是女方把户口迁回来家,那么,离婚户口迁回老家需要什么材料?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二)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三)婚后购买的房屋,不论按揭还是全款,均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协商分割。
(四)父母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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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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