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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为民事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30 09:48:47 人浏览

导读:

民事行为,是指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那么,哪些行为是属于民事行为呢?以及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包括有哪些呢?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哪些行为为民事行为这一问题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哪些行为为民事行为

一、哪些行为为民事行为

(一)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注意: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五)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现为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限或处分能力,民事行为的其他要件均具备。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状态。即民事行为既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的确认。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二)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三)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四)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因此我国《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哪些行为为民事行为这一问题的法律知识。通过上述的相关内容,我们知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非常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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