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买卖的效力如何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以约定的货物样品决定标的物质量的买卖,出卖人应交付与所保留的样品有同一质量的标的物的买卖。那么样品买卖的效力如何?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由于样品买卖是在买卖关系中附加了出卖人的一项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的担保,因此,样品买卖除适用普通买卖的规定外,还产生下列效力:
(一)出卖人应按样品所确定的品质标准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因为样品买卖是以约定的样品来确定合同最终应当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因而样品约定本身具有最重要的法律意义。
(二)样品买卖是以样品来决定标的物的质量是否有瑕疵,所以,只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就不发生瑕疵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一)合同标的物的品质以样品确定;
(二)出卖人有义务按样品交付标的物。换言之,出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原则上应以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样品而确定。
可见凭样品买卖是以样品确定出卖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凭样品买卖不是附生效要件的买卖。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不符,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不是据此确认凭样品买卖合同未生效。
作为特种买卖的试用买卖,因有试用标的物的存在,故易与凭样品买卖相混淆,其区别在于:在试用买卖,其标的物可能为供试用之标的物,为特定物之买卖;而在凭样品买卖,样品原则上非为买卖之标的物,样品做为指定买卖标的物的种类及品质,故凭样品买卖为种类物之买卖,出卖人不但负物之瑕疵担保(违约) 责任,而且应担保其所交付之标的物,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
(一)样品在订立合同时已存在
样品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凭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证明,故如果缔约时,并无样品存在,则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已就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
(二)表明样品买卖之意思表示
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
(三)当事人一方于缔约时(前)提示样品
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买卖合同的性质为凭样品买卖,且样品于缔约时已存在的,出卖人于履行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买受人接受的,应认为凭样品买卖合同成立。当然,在合同法理论上可解释为,一方提示样品对方接受时,一方为凭样品买卖成立时,即样品的提示与接受,均为凭样品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行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以如上数个法律事实之结合方得构成。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样品买卖的效力如何“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样品与买卖的标的物应为同一种类的物品,所以,样品买卖只适用于种类物的标的物买卖。样品买卖为保障产品质量、降低交易风险,通过看样和拿样,帮助买家找到最可靠货源。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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