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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07 10:20:33 人浏览

导读:

民法典对于提存的条件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条件。那么,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提存机关具体是什么呢?提存费用由谁承担?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

  一、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

  提存的条件: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二、提存机关有哪些

  提存机关一般为法院,法院设有专门的提存所,另外,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商行、仓库营业人也可以办理提存业务。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中国也有人提出,在中国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提存所,可以由公证机关来处理此类事务。这是因为,中国的公证机关在初创时期曾办理过提存业务,目前一些地方的公证机关已在办理这项业务,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提存是一项非诉讼事务,公证机关是专门办理非诉讼事务的机关,由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事务的统一管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提存费用由谁承担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除对债务人也负有债务外,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并且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也是归债权人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的相关知识,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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