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书可以反悔吗
导读:
继承公证书单方不能反悔。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公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签订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单方反悔。但可以双方或者多方协商一致对公证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二)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三)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四)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六)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遗嘱不算法定继承,二者性质不同,遗嘱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进行继承的情形,而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时间进行继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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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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