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利息能不能预先扣除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正常的贷款业务中,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那么借款的利息能不能预先扣除?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一)借贷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利贷。
(二)计算复利是一种高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利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三)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四)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如果出借人已经收取了部分高利贷利息,在法院认定利率超过法定标准后,先收取的高利息可抵充未偿付的合法部分的本息。
(一)有约定。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二)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一)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二)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借款的利息能不能预先扣除“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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