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
导读:
买卖双方进行经济交易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卖方要提供质量合格的货物,而买方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不能恶意拖欠,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那么,要是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怎么办?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允许双方协商确定,如果不能协商的,则要根据合同的其它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根据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可以起诉对方。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1、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缺乏对合同内容全面、审慎的把握,所签的合同条款不齐备,内容不全面,为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
2、合同成立生效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现所签的合同条款有所欠缺,没有及时采取协议补充等适应的方式予以弥补、解决,从而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合同一般条款欠缺,虽然不会对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等问题产生影响,却会对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实现带来消极的影响。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同时,不仅应注意对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还应当注意根据合同的类型、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条款作出全面的约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等相关法律知识。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允许双方协商确定,可以进行补充,如果不能协商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来决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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