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导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少朋友对于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清楚,因为接触的比较少,但是如果接触的少并不代表就应该不去了解,毕竟这在以后对我们是有很大帮助的。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承揽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承揽合同不是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实践合同指以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实践行为,来使合同成立的合同。例如定金合同就是实践合同,一方当事人交付定金时,合同就成立。此外,与实践合同相对的合同是诺成合同,指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保管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4)定金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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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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