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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适用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9 08:56:00 人浏览

导读:

有的时候立法上会出现词条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情况,这让很多人无法理解,因此就需要有司法解释。那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适用情形?接下来,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适用情形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适用情形

  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适用情形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确立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不应其无处分权而无效的裁判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买卖合同与股权转让区别

  股权转让不属于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目的不同,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是转让股权,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促成消费。《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股权转让不属于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与一般以消费为目的款买卖合同有较大区别,且从民事纠纷分类来讲,股权转让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之间没有归属关系。股权转让合同适用的是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合同法是不同的法律类别,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三、买卖合同不公正是否可以解除

  协商不成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房屋买卖的时候进行公证是没有风险的,经过公证后,对房屋买卖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对双方都是好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适用情形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这个解释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无权处分人定合同的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耐心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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