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变更条件
导读:
随着居民生活条件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有了预防的意识。就会与保险公司购买各种各样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签订之后能否变更。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条件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有:
1、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
2、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1、标的的变更;
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5、履行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点的改变;
7、履行方式的改变;
8、结算方式的改变;
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
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
12、违约金的变更;
13、利息的变化等。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赔偿损失额,亦可诉请法院裁判。
2、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有两种,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3、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4、除此而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
根据上述阐述表明,保险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更改保险合同,并且需要另外签订书面的更改协议。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条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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