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逃逸由谁先垫付费用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我们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机动车驾驶车撞了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之后,为了逃脱责任,驾车逃跑,结果导致受害人追偿难。那么驾驶人逃逸由谁先垫付费用?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误工费由肇事者承担,保险公司没有垫付误工费的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申请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格;
(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市公安交管部门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4)受害人的入院证明。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及其公证书。
2、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格;
(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市公安交管部门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3)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4)火花通知书。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及其公证书。
第一种,当事人明明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了,还逃离了现场,无论是开车逃走还是将车辆丢弃之后逃走,都算是肇事逃逸;
第二种,发生了事故,但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犯错,不是责任方,于是开车离开现场;
第三种,当事人可能是酒驾或者没有驾驶证件等,待警方到达后,不听从指挥,擅自弃车离开现场;
第四种,虽然当事人把撞伤的人送到了医院,但是没有报案,并且没有特殊原因就离开了医院;
第五种,虽然肇事者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但是却没有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存在逃避责任的嫌疑;
第六种,当事人在接收警方调查时逃离;
第七种,已有证明可以表明当事人是知道交通事故的,但是当事人还是离开了现场并且也不承认发生了事故;
第八种,没有赔偿相应的费用,或者是未能就赔偿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留下了假的联系方式,而且未经同意强行离开事故现场。
在受害人都还没有出院的情况下,也谈不上垫付误工费的问题,因为只有确定了具体的误工日期,才能计算出误工费是多少。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做的事情不是计算赔偿问题,得看是谁的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驾驶人逃逸由谁先垫付费用“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申请人申请材料递交了之后,如果材料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没有问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及时支付向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先行垫付费用。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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