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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益可否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1 09:36:21 人浏览

导读:

当我们在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去处理。其中就包括了诉讼解决途径,那么,诉讼权益可否转让?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诉讼权益可否转让

  一、诉讼权益可否转让

  只有实体权利合法转让的,法律允许转让的实体权利,其诉权随实体权利的转让而转让。诉讼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一般与身份有关的权利义务是不能转让的。

  二、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是什么

  相对于诉讼中的其他参与人包括被告、第三人等而言,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是:撤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诉权和诉讼权利

  诉讼与诉讼权利,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诉权是诉的法律制度确定当事人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则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因为只有依法享有诉权的人才能具体进行诉讼,不具有诉权的人不是合格的当事人,不能进行诉讼,就无所谓诉讼权利,即使在诉讼开始之后,因无诉权而被更换的当事人已经行使了某些诉讼权利,但其诉讼行为无效,诉讼上的权利也被否定。享有诉权的人进行诉讼,必须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体现一定的诉讼权利,同时,诉讼在不同阶段和不同情况下,应有不同的程序和方式,因而又有不同形式的诉讼权利。

  所以,诉权必须表现为各种不同形式的诉讼权利。但是诉讼权利同诉权又有所不同。诉讼权利是程序法上规定的从事诉讼活动的系列权利,而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法律所确定的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实体法确定的权利是诉权的实质,程序法确定的权利是诉权的形式。

  如果将诉权与诉松权利截然分开,或者将诉讼权利等同于诉权,都是不全面的。三大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是宪法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但是,由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也不同,因此,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完全相同。大多数诉讼权利为双方共同享有,但也有些诉讼权利一方享有,或为原告享有,或为被告享有,双方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因而也是平等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诉讼权益可否转让的相关知识,诉讼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一般与身份有关的权利义务是不能转让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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