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益可否转让
导读:
当我们在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去处理。其中就包括了诉讼解决途径,那么,诉讼权益可否转让?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只有实体权利合法转让的,法律允许转让的实体权利,其诉权随实体权利的转让而转让。诉讼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一般与身份有关的权利义务是不能转让的。
相对于诉讼中的其他参与人包括被告、第三人等而言,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是:撤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诉讼与诉讼权利,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诉权是诉的法律制度确定当事人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则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因为只有依法享有诉权的人才能具体进行诉讼,不具有诉权的人不是合格的当事人,不能进行诉讼,就无所谓诉讼权利,即使在诉讼开始之后,因无诉权而被更换的当事人已经行使了某些诉讼权利,但其诉讼行为无效,诉讼上的权利也被否定。享有诉权的人进行诉讼,必须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体现一定的诉讼权利,同时,诉讼在不同阶段和不同情况下,应有不同的程序和方式,因而又有不同形式的诉讼权利。
所以,诉权必须表现为各种不同形式的诉讼权利。但是诉讼权利同诉权又有所不同。诉讼权利是程序法上规定的从事诉讼活动的系列权利,而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法律所确定的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实体法确定的权利是诉权的实质,程序法确定的权利是诉权的形式。
如果将诉权与诉松权利截然分开,或者将诉讼权利等同于诉权,都是不全面的。三大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是宪法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但是,由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也不同,因此,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完全相同。大多数诉讼权利为双方共同享有,但也有些诉讼权利一方享有,或为原告享有,或为被告享有,双方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因而也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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