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备案会过期吗
导读:
在我们生活中租赁时很常见的,我们身边总少不了会有房屋租赁的信息,那么租赁合同大部分是需要备案的,大家是否知道租赁合同的备案会不会过期呢?那么就让法律快车小编带你了解一下关于租赁合同备案会过期吗?希望可以解答你的疑惑哦。
房租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过期,一般情况下,应当带上相关材料到房管局再次备案,在补办时,房租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需要提供一些材料。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要求,房租租赁合同应当进行备案登记,获取房租租赁和合同备案通知书。但许多出租人在房租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过期后,却不知道应该到什么部门怎么补办,也不知道补办时需要哪些材料。下面,由律图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过期怎么办。
房租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过期,一般情况下,应当带上相关材料到房管局再次备案,在补办时,房租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需要提供一些材料。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所以,租赁合同的备案是会过期的,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租赁合同备案会过期吗的详细解答,若大家还有疑问想了解更多有关方面的内容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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