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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养期怎么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1 11:24:55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受伤的人住院治疗,除了基本的医药费之外,还有一个营养费可能是大家比较忽视的。因为营养费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得到的,只有符合营养费标准和条件的才能够得到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营养期怎么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营养期怎么算

一、交通事故营养期怎么算

一般可以参照司法鉴定对营养期的鉴定,也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出院后,伤情稳定后,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三期鉴定,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对三期确定后可以根据标准计算出营养费,没有做鉴定的,可以根据医嘱,建议修养日期。

二、赔偿交通事故营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准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在判断真实性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情况下,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出具的,可信度较高,因为这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高、比较注重信誉及形象。

2、最佳载体是医院的伤、病情鉴定表。一般情况下,医院对病情鉴定表表管理较严,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条件规定,需具备较高资历和职称的医务人员(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才有资格出具。

3、不仅要加盖医院公章,医疗机构还要在意见上对医务人员的职称和鉴定内容进行确认,以增强意见的真实性,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伤、病情鉴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内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如果不能确定,可以对该项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医院出具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如果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且符合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需要,法院会予以认定。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法官审查确定。

三、营养费的范围

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

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营养期怎么算”等相关法律知识。交通事故发生伤员需要营养费的,费用的标准要根据实际伤情来决定,一般是医院需要修养多久就需要多久的营养期的费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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