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的区别
导读:
公司经营不善时会面临破产的危机,大家可能对于破产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不是那么了解。那么,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三者的区别是什么呢?破产清算后还是不够支付债务该怎么办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制度同为处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利益主体、审批程序、强制力、法律目标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一)破产清算制度只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可分配财产在有关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因而没有更多的措施可以采用。
(二)破产和解制度是通过债权人与面临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之间就减免债务、债务的迟延履行等方面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的,可以采取的措施也较为单调,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从而获得清偿手段。
(三)企业重整制度的适用目标是企业摆脱经营困境,维持其正常经营秩序。
破产清算不够支付债务的,要按优先顺序进行支付,剩余的按照比例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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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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