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与合伙人的区别
导读:
合伙人是合伙合同的主体。合伙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约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各合伙人需要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享有分红的权利,并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首先,不管几个合伙人,做生意财务制度要定好,公司的财务流向,财务结构要清楚。如果一个人负责出钱,另一个人负责管理经营。那么两个人要一个季度看一次财务报告。要合作,那必须定下游戏规则,无规矩不成方圆。
其次,公司再节省,财务这块的费用不能省。买卖不算账,没有一个岗位把控,监督资金的流向,那么生意难以兴旺。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并且通过财务数据,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及时调整经营管理政策与制度。而每个人的工作需要监督,公司的监督机制要完善,人都是有惰性的,人不是机器,也会犯错。而管理的要素,就是把控,并且完善管理。
最后,防患于未然,不要等造成了重大过失了,才想要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人性都是难以预计的,过度的信任,就是放纵。而我们自己对于别人的信任,也要自我监督。懂得主动出具数据,每个月核对,也避免了自己的麻烦。遮遮掩掩的,只会让别人越来越怀疑。
合伙人退股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准备退股的合伙人即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按照退货人的持股比例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对于退股财产退还方式,可以经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同时退伙人退伙了,并不代表与合伙企业自此没有关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退股的对于退伙前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基于退伙前的债务,以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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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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