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怎么上户口
导读:
收养也叫做领养、抱养,是男女双方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成为养父母的行为,我国法律也是允许这样做的,因此如果你要收养小孩的话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的。那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了事实收养怎么上户口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二)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五)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 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关于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以时间为线索,我国法律规定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1992年《收养法》实施以前,我国法律对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双方确实以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按收养关系对待,即成立事实收养。
1992年《收养法》实施以后,对收养的形式要件规定也比较灵活,根据不同的使用范围采用了三种不同的程序:
1.登记程序;
2.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协议和公证并用程序;
3.书面、登记和公证并用程序。1998年修正后的《收养法》对收养的程序实行了统一的登记制度。所以,从1998年以后,所有的收养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才能成立收养关系,不再认可事实收养。
收养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但未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又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初审后,由县级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说明,再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原收养人可与该福利机构签订义务助养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且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批后,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养弃婴(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收养人无抚养教育能力,相关部门将动员其将抚养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以上就是事实收养怎么上户口的全部内容,收养也是要办手续的,要合法才行,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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