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总则 > 法人 > 什么是企业法人职能部门

什么是企业法人职能部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8 08:50:50 人浏览

导读:

公司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法律层面的法人并不是一个具象的人,而是一个组织。法人代表一般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那么,什么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呢?企业法人变更员工是否有赔偿?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企业法人职能部门

  一、什么是企业法人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是指组织中对下属单位具有计划、组织、指挥权力的部门。通俗地说,就是一个负责管事的部门。比如企业的销售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企业法人变更员工是否有赔偿

  公司变更法人代表的,不属于赔偿的情形,所以不能要求公司赔偿。公司如果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才要经予经济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人变更是否要交契税

  变更法人并不是征收契税的情形,所以变更法人代表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只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什么是企业法人职能部门的相关知识,职能部门是指组织中对下属单位具有计划、组织、指挥权力的部门。通俗地说,就是一个负责管事的部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