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件立案所需材料
导读:
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的时候,看重的是双方的证据材料,因为证据材料能够客观的还原事实。因此,我们在提起继承诉讼的时候,是需要将证据材料准备充足的。那么,继承案件立案需要哪些材料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提起继承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原告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的代理人是自然人,应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如委托代理人是原告近亲属以外的人,应提供委托代理人推荐函);
4、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
5、法定继承要提供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明。其他法定继承人已经死亡或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6、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明: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交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的证明;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7、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明。
8、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死亡之后补发的工资是属于遗产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对于抚恤金、丧葬费是其过身后产生的抚慰性质的金钱,所以从性质上看不是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人继承公积金可以依据以下流程进行,但有可能各个地区的继承手续有所出入,因此最好咨询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开具的《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经办人签字、留单位电话,盖章(表格式样由公证处提供)。
2、被继承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查询清单,经办行盖章。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到公安部门办理的死亡调查表式样由公证处提供,下同),法定继承人(父母及其配偶、子女)中有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如有下落不明的,应提交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继承案件立案所需材料的相关知识,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相关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遗产等证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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