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导读:
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且会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的行为,每一次因为高空抛物造成无可挽回的悲剧时,这个社会安全问题也引起人们的热议。而在日常生活中高空抛物的实施者却一般很难确定,这也使得受害者的追偿面临困境,那么法律上对此也有作出相应的规定。高空抛物适用什么归责原则,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高空抛物适用公平原则,以及例外的过错推定原则。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由上可知,高空抛物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方式,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3、而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条例则是体现过错推定原则,即将一定范围内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都划分为责任主体,并推定他们有过错,同时允许责任主体举证免责,只要能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侵权人,就可以将其排除在“可能加害人”之外而免于承担责任。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高空抛物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在特定情形下,能够构成犯罪。
1、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处罚;
3、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高空抛物适用什么归责原则的相关内容,高空抛物适用公平原则,以及例外的过错推定原则。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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