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双方都扣车么
导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果不了解应该了解的相关法律,那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些许困扰,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可能不知所措,只能等交警处理。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交通事故双方都扣车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1、车辆是否会被扣押,则要看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如果需要,则车辆就会被扣押;
2、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的车辆、证件、物品等,交通警察应当依法扣留或者扣押,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交警采取强制措施扣车的行为,拖车费用应该由作出决定的交警部门来承担。
如果是事故施救行为就属于事故损失,应该由责任当事方来承担。施救费用也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也会承担这一笔施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条款具体可以理解为:
1、扣留事故车辆时,除违法物品外不得扣留车辆所装载的货物。严禁扣留货物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抵押。
2、为调查需要应核实车辆所载货物的重量、体积,以确定车辆是否超载、货物损失的多少等事故事实。
3、对于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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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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