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合同有无诉讼时效
导读:
不管什么合同,都是有一定的诉讼时效的,如果发生争议了,是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的,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将失去自己的权利,那么缔约合同有无诉讼时效?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如果没有法律的其他规定,一般都是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法定性、相对性、补偿性
1、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才会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为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合同签订的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存在于合同缔约的当事人之间产生。
3、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为缔约过失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也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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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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