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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卖方拒不交付如何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26 16:40:05 人浏览

导读: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挖掘机这种大宗货物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十分慎重。如果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卖方拒不交付如何赔偿,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卖方拒不交付如何赔偿


  一、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卖方拒不交付如何赔偿

  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卖方拒不交付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视具体情况和损失来定。

  1、《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 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1、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1)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中,出卖财产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方。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是最经常的出卖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纪人、代理人、担保物权人、人民法院等)。

  (2)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未作特殊要求。因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当然,对某些特殊物为标的物的买卖,法律亦对主体进行一定限制。另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还要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2、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

  (1)其中卖方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买方付价金并取得价金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权利是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2)买方的权利对应于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除履行买卖合同的总义务即给付义务外,尚需承担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付随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卖方拒不交付如何赔偿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挖掘机买卖合同纠纷,卖方拒不交付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视具体情况和损失来定。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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