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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3 09:13:32 人浏览

导读:

我们签合同的时候,都需要我们去认真的了解掌握合同的每一条条款,这样才不会吃大亏。那么,我们在签订居间买卖合同的时候,应该具体注意哪些事项呢?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居间买卖合同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居间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一、居间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在生活中签订买卖房屋居间协议的注意事项:

1、对所购房屋约定条款包括:房产坐落;房产权利人;房产建筑面积;竣工年限;房屋来源,比如售后公房或房改售房或拆迁安置房,可能有法律纠纷的要注明;有无抵押权、司法限制、有无违法、违章建筑等限制房产交易信息;房屋价款,若是到手价,需要对各类税费范围和承担主体详细约定等。

2、意向金或定金条款,一般居间协议约定,意向金由中介转付给上家时转为定金,作为购房者无法限制中介的转交责任。若是中介转付,针对中介方增加相应约束条款。

3、违约责任条款,一般有两类:一类是针对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成功后,委托方拒不支付或迟延支付中介报酬的违约责任。另一类是针对委托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或双方协议解除买卖合同的。

4、签约日期条款。

5、终止条款或解除条款。

二、签订《居间合同》后在什么情况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则应当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正当理由”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这些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理由:

《居间合同》中记载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产权人、面积等房屋信息。卖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存在违章搭建、破坏承重及房屋结构、严重质量问题等,以及双方就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 在一方或双方有正当理由致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此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签订《居间合同》后一方想悔约怎么办

如前所说,《居间合同》中已确定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会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几日内应当到中介公司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很多纠纷就产生于这一阶段。主要原因是虽然定金已付,但一方不想继续交易,又不想承担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因此在《居间合同》签订后以各种借口故意拖延而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或者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增加不合理的条款,或变更《居间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以此达到拒绝交易的目的。在出现以上情形时,要注意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具体步骤如下:

1、在《居间合同》约定时间到中介公司,并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对方不在约定时间签订买卖合同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不能签订买卖合同的书面证明。

2、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出由于对方未按约定时间签约或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已构成违约,给出对方一个签约的宽限期,要求对方在该期限内签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将原件挂号寄送给对方,如无对方地址可寄到中介公司转交。

3、在宽限期规定的时间再次到中介公司,如再不能签约,再次要求中介公司出具证明。

由此,可基本形成对方违约的证据。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居间买卖合同注意事项的法律知识。其实不仅是居间买卖合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的每一种合同,都需要我们去仔细的去对待。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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