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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8 15:43:09 人浏览

导读:

现如今很多外出打工的,在工厂外自行租房的情况是普遍的。那么在进行房屋租赁时,一般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房屋租赁产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一般由合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那么租赁合同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租赁合同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一、租赁合同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如果租赁合同有约定的,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一般是房屋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哪些情形下租赁合同无效

(一)因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越权代理人签订又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服务租赁合同无效:

1、违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租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4)必需经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共有房屋的无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无效。

三、房屋租赁的问题怎么判决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怎样判决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原告证据充分的,判决原告胜诉,原告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的,原告就会败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百一十四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租赁合同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内容,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的,由约定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由房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大家可以到法律快车进行咨询,有专业律师为大家解决难题。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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