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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货物的所有权转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3 09:36:19 人浏览

导读:

在各种交易活动中,物品的转移方式和时间各有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交易都可以即时转移所有权,那么在途货物所有权在什么时候发生转移呢?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在途货物所有权转移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在途货物的所有权转移

一、在途货物的所有权转移

1、当事人有约定时,依据其约定确定。民事活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对财产所有权转移进行了约定的,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遵从法律的规定。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指财产转移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一般应以登记时间为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

3、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财产交付时。所谓交付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财产实际控制的转移,例如,出卖人将货物交给买受人。交付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一般情况下,交付时间就是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

4、财产转移前已被受让人占有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有偿转让的以价款交付为准,无偿转让的以当事人达成协议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破产程序中的在途货物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三、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2、当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时若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若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

3、出卖在途货物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负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至实际交付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在途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以交付为转移节点,出卖在途货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在途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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